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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伯:你说要结婚我才给的钱 保姆:你强烈要求下,我才收的这起雇主与保姆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,其实是这么一回事情。
杭州61岁的吴大伯,因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。今年1月,他通过杭州市某家政服务部介绍,雇佣王大姐为家住保姆,帮助料理起居生活,三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。王大姐到吴大伯家工作5天后,吴大伯转了8.9万元到王大姐的银行账户里。
现在因为这笔钱,双方发生了纠纷,吴大伯将王大姐诉至西湖法院,要求王大姐返还这8.9万元及利息。
但为什么两人才相识5天,吴大伯就给王大姐转这笔不小的钱呢?对于这一点,双方在庭审中,各执一词,争辩激烈。吴大伯说王大姐是不当得利,王大姐说这钱是吴大伯送给她的。
吴大伯的代理人说,王大姐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,跟吴大伯说:“我的经济比较困难,希望你能帮帮我。”并且王大姐承诺要跟吴大伯结婚。吴大伯很同情王大姐遭遇,同时也期待跟王大姐结婚,便向亲戚借钱来帮助王大姐。
但是今年3月的一天夜里,吴大伯因病送入医院抢救,王大姐却在第二天凌晨趁机溜走了。这下,吴大伯认为这王大姐是趁人之危、采用欺诈手段,博取他的信任及期待。“她骗取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,应全部给还我,并要赔偿我经济损失。”
但王大姐并不同意这一说法,她答辩称:“我除了照顾吴大伯的日常生活,还帮吴大伯处理一些事务。因为我做得比较好,才得到了吴大伯的信任。”
她说,在两人聊天中,吴大伯了解到她的经济困难——购房款还差8.9万余元,于是吴大伯表示愿意为她支付这笔钱。“我原先不同意的,是在吴大伯强烈要求下,我才接受了这笔钱。”
可是,3月份,吴大伯及律师要求王大姐,要么同吴大伯结婚,要么针对这笔钱写一张借条,不然只能法庭见了。王大姐认为该笔款项应是赠与,她既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写借条。
西湖法院经过审理查明,今年1月,吴大伯确实转了8.9万元给王大姐,王大姐在收到钱后第二天,付了7万余元给杭州一房产公司。
现吴大伯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大姐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, 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
法院认为,吴大伯以不当得利为由,诉请返还款项,应对王大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。
本案中,吴大伯、王大姐均认可这8.9万元,是吴大伯提供给王大姐的经济帮助,可见吴大伯给付王大姐款项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财产利益变动。
对于吴大伯主张的,王大姐以结婚为前提欺诈,但他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,王大姐也不予认可,所以法院对这一条不予采信。
此外,吴大伯仅提供了银行凭证证明,他将8.9万元款支付给王大姐的事实,但并没进一步举证证明,王大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,所以吴大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因此,吴大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终,法院判决驳回吴大伯的诉讼请求。